Larry Coon's FAQ 第37條
何謂Arenas條款?

在之前的CBA條款中,會有受限制自由球員的所屬球隊可能無法跟進出價的情形。這種情形通常發生在早鳥條款或非鳥條款的球員身上,球隊會沒有足夠的薪資空間跟進合約。舉例來說,當Gilbert Arenas曾是勇士隊2001選秀大會上的第二輪新秀,並且在2003年取得早鳥資格。因此,勇士隊對他的比照出價(或簽下)的最高價碼只有當時平均薪資,大約是4.9m。而當時巫師隊開出起薪8.5m的大約,勇士隊只有忍痛放棄。


 這個漏洞將在新版的CBA條例中解決。球隊可以對一個資歷兩年以內的受限制的自由球員進行出價,但第一年的起薪不得超過該年度平均薪資,限制地依年的年薪可以保證該球員的所屬球隊可以用早鳥條款或中產階級條款(該球隊必須尚未使用該年度MLE)將該球員留住。

該球員第二年的薪水可以擁有最高8%的漲幅,第三年則可以大幅提升。第三年之後,該球員平均年薪的漲幅(或跌幅)最高允許6.9%。但這樣的合約僅能允許在第三年有大幅成長至頂薪。此外,這個條款不允許有任何額外的獎金。

如果第三年的薪水超過漲幅的標準上限(8%),那麼,對於球隊將會有額外的限制。若超過漲幅限制,再考慮合約大小是否是球隊所能吃下的之前,必須注意的是,球隊不只是要能容納第一年的起薪而已,而是要以整份合約的平均年薪來當標準。舉例來說,如果一支球隊擁有8m的薪資空間,那麼,他們可以提供一份3年24m或4年32m,或5年40m的合約。如果第三年的合約漲幅不超過8%,則該球隊只需要考慮第一年的薪資是超過薪資上限(這樣就跟中產階級條款差不多)。

舉例來說,如果一支球隊擁有11m的薪資空間,則他們最多可以提供一份5年55m的合約,並且在第三年可以大幅度調薪,如果假設該年平均年薪為5m,
假設這份合約的起薪將為5m,大幅成長後的漲幅為6.9%,則逐年的年薪為5m,5.4m,後三年則依照漲幅分擔剩下的44.6m,分別是13.9m,14.8m,15.8m。

如果一支球隊這樣的額度簽下一位球員,則該球員在團隊薪資中所佔的空間是每年11m,若是該球員的原有球隊願意比照出價留人,則原球隊可以以合約的實際薪水來計算。同時,原球隊也可以選擇使用各類條款(如早鳥,MLE)來跟進出價

如果球隊為了第三年的大幅成長而在薪資上限之下容納整份合約的平均金額,那麼球隊應該還有在一些在薪資之下的可用空間,舉例來說,如果球隊開出平均5m的特別條款,而球隊有5.1m的空間可能容納這份條款。如果球隊想要提供一份比普通更大的第三年大幅成長合約,那麼,他們的薪資空間就會被平均薪資的規定給限制住,所以,他們最多能付的總薪水是5年25.5m(或更少),但如果他們提供的是前兩年起薪是5m,5.4m,而後三年就只需要付總共15.1m,所以,後三年剩下的是一份遞減的合約。而球隊在這個狀況中,會有比較充裕的空間提供一份標準的8%成長幅度的合約,同時也不會觸及平均年薪的要求。在同樣情況中,正常8%成長幅度的合約,總價要求29m。

如前面所提的,雖然原本的漏洞已經在新版CBA有所補救,但仍然不完美,因為這個條款的出現是建立在防止球隊失去自己所培養的二輪新秀上(二輪新秀擁有早鳥條款),但仍有以下幾種情況可能會使球隊不跟進其他球隊的出價留人:

1. 如果球員是非鳥資格,而原有球隊的MLE已經用完。
2. 如果球員是非鳥、早鳥資格,但他已經有了三年球齡(這個條款僅適用於球齡兩年以下的球員)
3. 如果一支球隊擁有2個非鳥資格的球員,他們可以用MLE留下其中之一,但另一個可能會被挖走。

 最後,這個特例也限制二輪球員不會比首輪新秀更快拿到合約頂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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